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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9號
原 告 蔣兆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之工資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萬8,00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33 元(計算式:1,000 ×1/3 =333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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