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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勞補字第93號
原 告 童廣韻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原清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
至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救字第122 號裁定駁回確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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