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司,11,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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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鄭怡君
代 理 人 簡維能律師
洪祜嶸律師
相 對 人 巴哈靈感音樂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秀玲
代 理 人 金玉瑩律師
楊薪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楊忠耕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北市○○○路○段000號3樓)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就聲請人於民國103年3月11日匯入新臺幣45萬元、於民國103年9月12日匯入新臺幣15萬元、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匯入新臺幣15萬元、於民國104年5月25日匯入新臺幣15萬元、於民國105年8月16日匯入新臺幣37萬元、於民國105年8月31日匯入新臺幣20萬元、於民國106年1月6日匯入新臺幣15萬元相關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股東,相對人未依公司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逐年造具表冊送予股東,先予敘明。

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梁秀玲於民國102年4月1日相對人設立後,陸續要求股東增資,伊於民國103年3月11日匯入新臺幣(下同)45萬元、於103年9月12日匯入15萬元、於103年11月17日匯入15萬元、於104年5月25日匯入15萬元、於105年8月16日匯入37萬元、於105年8月31日匯入20萬元、於106年1月6日匯入15萬元出資後,卻未見相對人向主管機關辦理增資之變更登記,亦未說明不予變更之原因,且未提出任何文件供伊確認相對人目前股權結構、增資後盈虧分配情形,是股東增資所挹注之資金流向及公司帳目有釐清必要。

另相對人將資金挹注在「竹北教室」,伊就注資內容毫無所悉,相對人是否與他人合作、有無契約、資金數額為何及有無告知股東或經股東同意等情亦有釐清之必要。

伊雖於109年2月12日函請相對人依法提供公司表冊供伊查閱,然相對人函覆於同年3月30日準備完全並儘速通知伊查閱,卻至同年6月初始提出109年度預算、108年度收支平衡表之電子流水帳,與伊聲請查明公司設立以來之表冊及103年度增資之資金流向資料相去甚遠,且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亦未製作表冊供股東承認,復無相對應之憑證可供股東審核,且係可隨意修改之電子檔,顯為相對人不願提出公司應常備之表冊供伊查閱之矯詞拖延之舉,實須由中立之第三人介入檢查。

查相對人目前登記資本額為50萬元,伊自相對人於102年4月1日設立登記時即出資22萬5,000元,為相對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合於公司法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資格,是爰依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上開關於股東增資及投資竹北教室相關帳目及財產情形,以保障伊之股東權益等語。

二、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雖登記為梁秀玲,惟自公司設立時起至106年間,實質管理營運者為聲請人,是聲請人熟稔相對人於該期間之業務狀況及財務相關文件,相對人增資即發生在聲情人擔任相對人實質管理營運期間,是相對人未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於增資時未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之緣由,為聲請人知之甚詳。

況相對人增資雖未經辦理登記,但已詳列有明細存於公司可稽,並無不明。

另聲請人曾於107年4月向梁秀玲提出出資額轉讓協議書,表示轉讓其所有出資額之意願,顯見聲請人自107年4月間起即無心於相對人之營運,又相對人長期委任具有會計專業之記帳事務所協助處理財務相關事務,而聲請人於109年2月要求查閱相對人相對財產文件,相對人亦已於同年月20日函覆聲請人刻正準備中,並於同年3月30日前準備完成且將儘速通知聲請人,且於同年5月21日以電子郵件方式將相對人最新財務報表寄送予聲請人,並說明未來每3個月均會主動寄送最新財務報表予聲請人參考,相對人自始未拒絕提供各項表冊予各股東查閱,聲請人於收受後亦未有回覆、意見或質疑,相對人懷疑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之動機,且選派檢查人為檢查,並無實益,徒增不必要成本支出及耗費雙方時間與精力等語。

三、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參照是項規定係於107年11月1日修正施行,修法理由為「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爰修正第1項,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

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紀錄等。

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第2項立法例,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

,可知具備法定要件之少數股東得依該條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目的,乃為強化股東保護機制及提高其蒐集如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等不法證據之能力,藉由與董監事無關之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補強監察人監督之不足,以保障股東之權益。

是聲請人如具備上開股東身分,並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亦非濫用權利,浮濫聲請恣意擾亂公司正常營運,基於保障股東共益權之行使,即應認有檢查之必要性,已符合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之要件,相對人自有容忍檢查之義務,法院自應准許之。

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此觀同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甚明。

四、經查:

㈠、相對人為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50萬元,此有相對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頁),而聲請人出資22萬5,000元,亦有相對人於102年3月21日所制定之公司章程可稽(見本院卷第22頁),是聲請人主張其就相對人之出資比例達45%,應可採信,堪認聲請人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選派檢查人之聲請人要件。

㈡、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梁秀玲於歷次增資後,均未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且未提供任何文件可供聲請人確認目前相對人股權結構,及聲請人於109年2月12日函請相對人依法提供公司表冊予以查閱,相對人卻迄至同年6月初始提供109年度預算、108年度收支平衡表之電子流水帳,與其聲請查明公司設立後迄今之相關增資資料,且所提出之資料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等情,業提出相對人109年5月21日提供最新財務報表電子郵件記錄、相對人108、109年上半年電子檔流水帳為證(見本院卷第153、93至111頁),而相對人亦自承其於增資後並未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且自103年起至106年止期間未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等情(見本院卷第36、37、76頁),是相對人確有聲請人所主張公司就聲請人增資部分未確實製作表冊及所登記事項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不符之違法疑慮,且涉及股權之變動,對股東權益影響甚鉅,有由第三人介入檢查相對人關於聲請人歷次增資之帳目及財產情形,予以釐清及確認之必要。

相對人以聲請人對增資乙事知之甚詳,且曾有意出讓出資額無心相對人業務執行云云,均不影響相對人有由第三人介入檢查相對人增資相關帳冊及財產情形,以確認股東權利之必要性。

至聲請人僅因其自相對人電子流水帳冊中看到「竹北收支平衡」、「Pay for rent道禾」記載,為明瞭相對人對「竹北教室」資金挹注及業務執行情形,而聲請檢查相對人關於「竹北教室」相關歷年資金往來帳目部分,此與選派檢查人介入檢查之目的尚有未合,難認有必要性。

㈢、從而,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就聲請人於103年3月11日匯入45萬元、於103年9月12日匯入15萬元、於103年11月17日匯入15萬元、於104年5月25日匯入15萬元、於105年8月16日匯入37萬元、於105年8月31日匯入20萬元、於106年1月6日匯入15萬元相關帳目及財產情形,以明瞭聲請人上開資金流向、股權變動情形及盈虧分派等相關情形,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至逾該範圍之聲請,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北市會計師公會(下稱會計師公 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檢查人,經該會推薦楊忠耕會計師(會籍編號:2034號,萬盛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北市○○○路路○段000號3樓),有會計師公會109年9月15日北市會字第1090318號函暨所附會員學經歷表可憑(見本院卷第212頁)。

本院審酌楊忠耕會計師自87年5月1日加入公會,擔任上開事務所執業會計師,資深且學經歷俱佳等情,有前開會員學經歷表可考,堪認楊忠耕會計師對於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形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洵屬適當,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楊忠耕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相對人就聲請人於103年3月11日匯入45萬元、於103年9月12日匯入15萬元、於103年11月17日匯入15萬元、於104年5月25日匯入15萬元、於105年8月16日匯入37萬元、於105年8月31日匯入20萬元、於106年1月6日匯入15萬元相關帳目及財產情形,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供檢查。

至於檢查人之報酬,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前段規定,應由相對人負擔,附此敘明。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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