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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源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瑨
代 理 人 杜偉成律師
吳家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詩涵、陳霈芙、邱顯信、徐開亮、王裕德間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 萬9,000 元【計算式:(8,000 +155,000 +32,600+1,000 +2,000 )股×15元=2,979,000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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