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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張榮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東立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東立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准由施旭時變更為吳季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東立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東立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立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司字第177號准予備查,嗣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以108年度司司字第178號裁定指定施旭時為東立公司如附件所示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現因保存人擬自109年7月10日起變更為吳季容,爰依法聲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78號裁定、本院民事庭108年6月6日士院彩民司竟108年度司司字第177號函、吳季容簽立之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國民身分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67號、108年度司司字第177、178號卷宗核閱無誤,堪認屬實,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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