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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119號
原 告 曾心慧
兼法定代理 王雙雲
人
被 告 奧迪北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松
被 告 柯天賜即達霖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玖佰玖拾捌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
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6日以107年度救字第6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
嗣該事件經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8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473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20,998元,故訴訟費用20,998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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