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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131號
原 告 林怡君
被 告 沂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7日,以109 年度救字第2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
嗣該事件經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554 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新臺幣1 萬7,335 元應由被告負擔確定。
故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上開訴訟費用。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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