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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55號
原 告 陳來福
被 告 優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叁拾捌元。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退休金等訴訟(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77號),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1,168,000元及薪資119,176元。
其中薪資請求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嗣該事件經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77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7,176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13,133元,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638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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