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宏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伍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叁萬零玖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