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司促,1018,20200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許世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冬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零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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