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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5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惠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壹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柒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二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捌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叁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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