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司促,11797,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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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7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惠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叁仟伍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179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惠茹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93元 │          │7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楊惠茹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5% │
│    │254元 │          │7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楊惠茹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573元 │          │7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4│新臺幣│楊惠茹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32元 │          │7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惠茹於民國93年05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5月26日起至民國97年05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7月27日止累計140,581元正未給付,其中493元為本金;
140,088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惠茹於民國90年08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80,000元,約定自民國90年08月10日起至民國95年08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5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7月27日止累計45,565元正未給付,其中254元為本金;
39,242元為利息;
6,06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楊惠茹於民國93年05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5月28日起至民國98年05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7月27日止累計99,302元正未給付,其中573元為本金;
85,471元為利息;
13,25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楊惠茹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7月27日止累計118,132元正未給付,其中432元為消費款;
117,700元為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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