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司促,118,2020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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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康和紅樹林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季則印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淑芬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提出康和紅樹林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淑芬之最新戶籍謄本或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7 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109 年1 月13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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