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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福而美嬰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蕭永昌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綵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叁萬伍仟玖佰捌拾陸元貳角捌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11804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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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美元61│呂綵瀅、福│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2.9% │
│ │079元 │而美嬰童用│月28日起 │ │ │
│ │ │品股份有限│ │ │ │
│ │ │公司、蕭永│ │ │ │
│ │ │昌 │ │ │ │
├──┼───┼─────┼──────┼──────┼───────┤
│ 002│美元74│呂綵瀅、福│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2.9% │
│ │907.28│而美嬰童用│月27日起 │ │ │
│ │元 │品股份有限│ │ │ │
│ │ │公司、蕭永│ │ │ │
│ │ │昌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美元61│呂綵瀅、福│自民國109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079元 │而美嬰童用│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品股份有限│ │ │百分之十,逾期│
│ │ │公司、蕭永│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昌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美元74│呂綵瀅、福│自民國109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07.28│而美嬰童用│月2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品股份有限│ │ │百分之十,逾期│
│ │ │公司、蕭永│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昌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福而美嬰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蕭永昌、呂綵瀅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4 年8 月21日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分別為美金88,039.97 元、107,010.40元(證二),利率均依年利率2.9 %計算(以牌告外幣放款利率減2.7 %計算,目前外幣放款利率為5.6 %,證三),依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福而美嬰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有「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之情事(證四),依前揭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6條第1項第2款之約定,聲請人得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聲請人迄今仍有美金135,986.2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五),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據:
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
二、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影本兩份。
三、外幣放款利率表乙份。
四、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乙份。
五、放款帳卡兩份。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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