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司促,11807,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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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明利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明利華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附證一) ,借款期間自94年8 月25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中第十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
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
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
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
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聲請人( 債權人) 萬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附證二) ,併此敘明,謹狀。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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