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司促,11811,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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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俊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壹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1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俊賢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8%│
│    │375671│          │7月3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俊賢於民國107年02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2月12日起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7月29日止累計381,679元正未給付,其中375,671元為本金;
5,215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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