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司促,11824,2020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薇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學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