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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玲琪即陳松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松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叁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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