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司促,11846,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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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鳳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玖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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