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司促,11852,2020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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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翁振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淳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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