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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本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11886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游本志 │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40,821│ │1日 │ │ │
│ │元 │ ├──────┼──────┼───────┤
│ │ │ │民國99年1月3│民國104年8月│年息19.99% │
│ │ │ │日 │31日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
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
分之15。』故請求予以限縮。
二、相對人於民國93年4 月6 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
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
次) 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
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19.99 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三、相對人至民國99年1 月2 日止共計結帳為44,551元未按期給付,其中40,821元為自民國93年4 月6 日起至民國99年1 月2 日止之消費款,2,730 元為循環利息,1,000 元為違約金,繳款1 元充償違約金。為此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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