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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鼎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麗思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江麗娟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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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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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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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9年6月16日 │600,000元 │109年7月15日 │XB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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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9年6月17日 │600,000元 │109年7月7日 │XB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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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9年7月1日 │700,000元 │109年7月2日 │XB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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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9年7月13日 │500,000元 │109年7月15日 │XB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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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9年7月14日 │500,000元 │109年7月15日 │XB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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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9年7月15日 │1,200,000元 │109年7月15日 │XB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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