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湘漩即李永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永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零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永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叁仟柒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