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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昱昇即葉進弘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靜華即葉進弘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庭榆即葉進弘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靜綺即葉進弘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葉進弘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零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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