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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紘維即唐祥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肆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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