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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渝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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