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張志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福慶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捌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柒萬陸仟柒佰叁拾陸元肆角伍分,及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