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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李裕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聰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零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陸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陸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壹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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