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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藍偉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聰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陸萬壹仟柒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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