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司促,17003,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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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0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陳麗美即陳楊橇之繼承人

陳麗真即陳楊橇之繼承人


陳麗妃即陳楊橇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邱碧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公同共有之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尚無民法第821條規定之適用,而應依同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為陳楊橇之繼承人,因債務人積欠陳楊橇債務而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遺產之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債權人請求上開債權,依法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始為合法。

經查,本件尚有繼承人陳謝瑞即陳亮宇未共同聲請,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7日通知聲請人應於5 日內補正陳謝瑞即陳亮宇具名之共同聲請狀,或提出被繼承人陳楊橇對債務人邱碧珠之債權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或經裁判分割為聲請人所有之證明文件,該通知於同年月20日送達予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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