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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周章欽
代 理 人 董凱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信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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