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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蘭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銘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叁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304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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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蘭丰、賴│自民國108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2.84% │
│ │179394│銘欽 │月6日起 │ │ │
│ │2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蘭丰、賴│自民國100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9394│銘欽 │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2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林蘭丰、賴銘欽連帶於民國95年7 月13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約定貸款總額為新臺幣六百二十
萬元整,並於民國115 年7 月13日清償,利息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0.64,採浮動方式計付,查轉列催收時年息為百分之2.84 (計算式為:百分之2.2+百分之0.64= 百分之2.84) ,於遲延給付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詎料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108 年8 月5 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1,793,942 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未果,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
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行使,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 、帳務明細。
2 、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3 、利率查詢表。
4 、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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