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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志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郁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曾筑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叁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305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志朋、林│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61325 │郁宸、林曾│9月29日起 │2月24日止 │一五 │
│ │元 │筑盈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25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志朋、林│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61325 │郁宸、林曾│0月30日起 │1月24日止 │一一五 │
│ │元 │筑盈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1月25日起 │4月29日止 │二一五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4月30日起 │ │四三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志朋於就讀佛光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
務人林郁宸、林曾筑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
3 筆,金額總計新臺幣178,860 元。
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
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
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
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志朋本息繳至民國108 年9 月28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61,325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
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郁宸、林曾筑盈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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