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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順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玖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306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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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順新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7276元│ │2月21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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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曾順新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13524 │ │2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曾順新於民國93年02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 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3年02月28日起至民國105 年02月28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固定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
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2月20 日止累計56,476元正未給付,其中7,276 元為本金;
49,200元為利息;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曾順新於民國93年05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 000 元,約定自民國93年05月28日起至民國110 年12 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 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2
月20日止累計67,428元正未給付,其中13,524元為本 金;
46,280元為利息;
7,62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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