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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承宇即李成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319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承宇即李│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8455 │成浩 │2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李承宇即李成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 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2月
25日止累計19,102元正未給付,其中18,455元為消費 款;647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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