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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彥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捌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320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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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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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賴彥宗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06% │
│ │163576│ │2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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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賴彥宗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4% │
│ │50656 │ │2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賴彥宗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
│ │4263元│ │2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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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賴彥宗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元 │ │2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賴彥宗於民國104 年03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4 年03月12日起至民國120 年 02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
02月25日止累計166,451 元正未給付,其中163,576 元為本金;
2,782 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賴彥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2月25日止累計57, 383 元正未給付,其中54,921元為消費款;
2,462 元 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 002) ,( 003) ,( 004) 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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