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司促,3205,202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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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良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叁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320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胡良勇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
│    │4214元│          │2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胡良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2月25日止累計4, 342 元正未給付,其中4,214 元為消費款;
128 元為 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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