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司促,3242,2020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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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麒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 以下同) 106 年1 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函核准,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 年1 月1 日與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 詳如證物)
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潘麒禎於民國105 年9 月7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30,000 元整,並訂立信用貸款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現債
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乙份、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借款明細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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