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司促,3314,2020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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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憶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貳萬貳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331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憶蘋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79% │
│    │270000│          │3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0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吳憶蘋於民國103 年07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 7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3 年07月17日起至民國109 年07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7 9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3月02日止累計2,722,255 元正未給付,其中2,700 ,000元為本金;
21,462元為利息;
793 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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