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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文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零捌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331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文杰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06%│
│ │321611│ │3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陳文杰於民國108 年06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5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8 年06月18日起至民國113 年 06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
03月02日止累計330,803 元正未給付,其中321,611 元為本金;
8,492 元為利息;
7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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