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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淑君即連丁旺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桂琇即連丁旺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連丁旺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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