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瑞鋒即黃俊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