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司促,3362,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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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智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麗娟即李美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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