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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圳亮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胡五宏之繼承人、胡五炎之繼承人、胡樹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9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3 月10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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