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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7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兆甫
代 理 人 李威廷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陳玉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振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振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肆萬陸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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