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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0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北美智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鍾光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巷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陳報相對人即債務人巷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或清算人,因該公司已解散。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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