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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0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輝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柏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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