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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0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富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504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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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其中新台幣72│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百分之│
│ │86612 │ │966元自民國0│ │15 │
│ │元 │ │94年12月29日│ │ │
│ │ │ │起至民國104 │ │ │
│ │ │ │年8月31日止 │ │ │
│ │ │ │,按週年利率│ │ │
│ │ │ │百分之19.71 │ │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 │暨自民國104 │ │ │
│ │ │ │年9月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一期當月│
│ │86612 │ │2月29日起至 │ │收取新台幣300 │
│ │元 │ │民國104年8月│ │元之違約金,連│
│ │ │ │31日止,按月│ │續逾期二期當月│
│ │ │ │計收新台幣30│ │計收新台幣400 │
│ │ │ │0元之違約金 │ │元之違約金,連│
│ │ │ │,暨自民國10│ │續逾期三期當月│
│ │ │ │4年9月1日起 │ │計收新台幣500 │
│ │ │ │ │ │元之違約金,最│
│ │ │ │ │ │高連續收取期數│
│ │ │ │ │ │為三期。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106 年1 月 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 合併大眾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
合先敘明。
(二) 債務人施富山於民國91年12月4 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
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
新臺幣86612 元整,及其中新臺幣72966 元自民國094 年12月29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094 年12月29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 按月計收新臺幣300 元之違約金,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300
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400 元之
違約金,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500 元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三)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 帳合計新臺幣86612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
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
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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