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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0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昇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兆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昱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子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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