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0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宇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